为丰富和创新交通安全宣传形式,提高新兴县居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和遵法守规自觉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新兴县司法局组织律师拍摄律师民生事线上宣传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线上专题宣讲。
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超过万人。今年4月,9岁的小学生汪某骑行自行车从四川省乐山市某政府方向行驶,因忽然横穿道路,与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法院判决,在该起事故中,因当事人汪某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且忽然横穿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段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对行人动态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是每一位家长和学生的必修课。大家有必要全面理解安全出行的必要性。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降低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
如何做到安全出行?
(一)骑行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二)步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着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让我们共同遵守交通规则
文明礼让出行
珍爱生命